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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上海地区明确否定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其他地区则将认定有效与否的权力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依法判决。根据通过公开途径能够检索到的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来看,签订此类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赔偿金、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根据既有案例,赔偿金、违约金的数额约定为20万足矣。有些当事人动辄将赔偿金、违约金约定为百万,甚至数百万,完全不考虑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如果起诉时以该数额起诉,则完全是浪费诉讼费。在笔者看来,20万的赔偿金、违约金既可以有效的威慑、约束夫妻双方,也不至于让其中一方产生婚姻“囚徒”的感觉,认为自己进的不是婚姻殿堂,也不是婚姻围城,而是一座监狱。婚姻中一旦一方产生婚姻“囚徒”的感觉,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都是致命的,会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和家庭生活的解体。


第二,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该条之规定,净身出户条款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致性意见。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将认定该条款未生效。其实,完全可以将净身出户条款并更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认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避免净身出户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无法实现签订“忠诚协议”的目的。


第三,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条款**无效。有些夫妻在签订“忠诚协议”的时候会有“违约方或者过错方无权请求离婚”,更有甚者还会有“违约方或者过错方在在离婚后若干年内不得再结婚,否则支付赔偿金”等条款,此类条款因违反《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而归于无效。要知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不受非法干涉,也包括离婚自由且不受非法干涉。